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情形

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情形
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情形
1、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的情形有繼承人不願意成爲合夥人、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