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賣方違約不過戶

買賣房屋賣方違約不過戶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買賣中賣方違約賣房可以另買嗎

看具體情況。
實踐中,很多房屋買賣出賣人和中介人員不能區分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誤認爲買受人出現了未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爲便可解除合同。而實際上,如果買受人違約,但只構成一般違約,且買受人願意並且能夠繼續履行,特別是買受人已經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賣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應透過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等補救措施使合同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