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

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
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什麼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在開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因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需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爲,可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