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貪污受賄立案標準

湖南貪污受賄立案標準
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爲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是關於新刑法受賄80萬判多少年的解答。身爲國家工作人員,一定要知法、學法、懂法、守法,不利於職務便利向他人非法謀取利益換取金錢財務,要潔身自好,守住底線,不做有損國家、社會的事。國家嚴厲打擊受賄的犯罪活動,嚴重者將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