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後公安還找嫌疑人嗎

退偵後公安還找嫌疑人嗎
退偵後公安還找嫌疑人嗎
退偵後公安機關是否還找嫌疑人需要看案件的情況,如果案件需要的話還會找。
一、退偵是檢察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審查時,發現證據不足的,或者犯罪事實未認定的,那麼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處理。一般一次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爲兩次。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