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啓銘交通肇事罪成立

李啓銘交通肇事罪成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和定義

、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實施)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罪具有以下的構成要件。(一)、本罪的客體,是指刑法上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即交通肇事併產生重大後果的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後果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