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摔倒責任認定

醫院摔倒責任認定
超市摔倒舉證責任及責任的認定

一、超市摔倒舉證責任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爲顧客,應就其在超市商場內發生了損害事實及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超市應當就其對顧客損傷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這時候就需要顧客在摔傷後不要直接離開現場,應對當即找到商場負責人或者對周圍情況進行拍照留存,否則事後很難找到證據。


超市對顧客在其超市內摔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顧客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醫療費收據等相關證據,其舉證義務已完成。如果超市對顧客在其超市內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異議的,此時的舉證責任就由商場承擔,比如提供監控資料等。而且,但超市作爲管理者,對整個超市應該具有監控能力,其舉證能力遠遠高於作爲消費者的顧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民事責任方面的認定


對於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當中受到損害的權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黃某進入超市,是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爲目的,是作爲一名消費者進入超市的,超市作爲一個經營百貨零售的大賣場,符合“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條件,超市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黃某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