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例如:
(1)試用期不合格;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適用末位淘汰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4)給其他單位工作,嚴重影響本職工作或經警告不改正;
(5)勞動合同無效(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違背真實意思);
(6)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窮盡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的,屬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