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保證責任

擔保人保證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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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已宣告破產擔保人保證責任是否免除


第一種意見認爲,保證人的責任可以免除。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在破產財產最後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金溪縣農機廠於已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但其財產尚未全部分配完畢,原告鄧某某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只能向破產企業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爲,企業雖然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但擔保人保證責任並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

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意見更爲睿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若債權人的債務不能全部受償,且在當初訂立合同時有第三方作爲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債權人也可放棄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權利。也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