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幾年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幾年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幾年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