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幾年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幾年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幾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