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有代通知金

什麼情況下有代通知金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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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