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通知金是什麼樣的情況下

無代通知金是什麼樣的情況下

在我國勞動者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勞動者在簽訂完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勞動者,而進行勞動合同解除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賠償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經濟賠償,則不用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經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無須支付代通金。

對於勞動者而言,沒有代通知金一說,勞動者無需繳納。勞動者即辭即走,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着明確的要求,如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或相應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作爲勞動者勞動關係解除的補償。但如果用人單位純在違法行爲,或沒有進行勞動保護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