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加害給付

合同法 加害給付
合同法中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有啥不一樣
在債的務羣中,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爲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中所固有、必備的、自始確定的,並能夠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交付標的物、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從給付義務,依附並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的義務。如合同法第266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由上述可見,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最大的區別是,前者決定了合同的類型,而後者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