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找好工作辭職檔案應該如何辦

還沒找好工作辭職檔案應該如何辦
還沒找好工作辭職檔案應該如何辦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勞力字〔1992〕33號)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辭職後,沒有找到新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將檔案轉交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中心或者街道勞動保障所保管,不能交由個人帶走。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