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後,個人檔案應當由用人單位轉送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轉送勞動部門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設區勞動保障所。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