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揮霍共同財產

如何認定揮霍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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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關於如何認定家庭共同財產,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有以下特點:(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爲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條件消滅,家庭共有財產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隨之消滅。(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於具有特殊的人身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即只有在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間,纔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關係。(3)家庭共有財產由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由家庭成員共同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