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起訴嗎

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起訴嗎

一、有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起訴嗎

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則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前,發現對方轉移財產。

1、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爲,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對於離婚時財產轉移的行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離婚後,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行爲。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離婚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自身利益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有發現一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那麼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向法院起訴,透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自己遇到的問題,當然也可以透過雙方協商,如果協商能解決的問題那麼是比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