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離婚案將財產判給女方後與其結婚

法官審理離婚案將財產判給女方後與其結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會判給男方撫養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比如女方有嚴重的精神障礙,則不宜繼續撫養孩子。


2、女方有撫養能力不盡撫養義務,比如女方對孩子不管不顧,這將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因此,男方要求撫養孩子無不利影響的,法院即會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3、其他原因女方確實不宜撫養孩子的,比如女方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等。


不過,如果女方沒有以上情況的,法院判決時,一般會將哺乳期內的孩子判給女方。另外,如果女方不願意撫養孩子的,雙方協商一致由男方撫養,並且對孩子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院也會准予。


一般來說,沒斷奶的孩子都會被判給女方,主要的原因在於照顧嬰兒的成長。在司法判定的角度上,是以保護嬰兒爲出發點進行判決的,如果判給女方對嬰兒會造成傷害,則會判給男方。男方也可以提供不適宜判給女方的證據來達到爭奪撫養權的目的,司法機關會根據提交的具體情況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