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質量糾紛

汽車產品質量糾紛
汽車自燃產品質量糾紛
《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產品責任糾紛,是指產品的購買者或者使用者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及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爲賠償問題而產生的爭議,不包括產品本身的損壞而產生的損失。本案中,原告就其購買的車輛因自燃而引起的本車損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屬於產品本身損失,不適用產品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