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惡意延長試用期,員工該怎樣維權

老闆惡意延長試用期,員工該怎樣維權
老闆惡意延長試用期,員工該怎樣維權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年的合同只能有二個月的試用期,超過的部分,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