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如何理解刑訴法第二十八條解釋

第二十八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