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分爲合同承受和企業合併,兩者的生效條件爲:
一、合同承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二、企業合併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