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糾紛案件代理詞

打架糾紛案件代理詞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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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昆明XXXX醫院有限公司的委託,就楊XX訴昆明XXXX醫院有限公司醫療侵權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現結合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對鑑定書的質證意見

本代理人對鑑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對鑑定書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爲部分鑑定依據明顯不足,法庭不應全部採信。

1、關於術前檢查不完善的問題

經過庭審中對鑑定人的質詢,鑑定人所稱鑑定書中所稱的術前檢查不完善是指除了XXXX醫院對楊XX的眼科檢查、眼科B超檢查、體格檢查外,還應對血液、肝功能等的檢查。本代理人認爲,對患者的檢查是一個問題的兩面,雖然全部檢查對於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會有幫助,但過度檢查同時也會給患者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醫院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患者在手術中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檢查,這對於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也是有益的,因爲不必要的檢查同樣也可以達到理想的手術效果。

庭審中鑑定人也承認,即使沒有對血液、肝功能檢查與楊XX人工晶體脫落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既然無因果關係,將術前沒有進行血液、肝功能檢查認爲是構成楊XX人工晶體脫落的原因顯然依據不足。

2、針對侵犯患者知情選擇權質證意見

本代理人認爲,何爲患者的知情權要把握兩個原則,一是法律規定,二是基於醫學專業、探索和複雜的特性,不能對知情權隨意擴大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能夠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告知患者或者家屬並取得同意而未告知的,應認定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1)對患者施行手術……”。

根據上述規定,所謂知情選擇權是指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過程中,醫方應將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以及醫療措施如實告知患者。鑑定人在接受質詢時認爲,所謂眼科醫院沒有盡到對患者的告知義務,是因爲醫院沒有對患者對具體醫療方案的進行詳細的說明,並進行了具體醫學問題的闡述。本代理人認爲,因爲醫患雙方的知識層次和專業水平的嚴重不對等,告知的程度應僅限於常識性和一般性的告知,如若像鑑定人所言的要達到專業告知的程度,且不說醫院能否做到,又有幾個患者能聽懂呢?因此我們認爲,鑑定書中對醫院告知的要求顯然是一種苛求。

3、對切口滲漏未盡早進行處理的質證意見

鑑定意見書稱,楊XX術後發生切口滲漏,昆明XXXX醫院存在未盡早對滲漏的切口進行處理的過失,本代理人對此結論存在疑問。

第一、在病歷中記載,醫院在原告手術後第1天即發現眼部切口滲漏,隨即對原告進行了靜脈滴注、縫合上方切口一針的治療。

第二、鑑定人在接受質詢時,認爲患者在手術當天下午即發生眼部切口滲漏,但本代理人注意到,所謂當天發生滲漏是在起訴書中的表述,“下午眼球間斷性出現淌水,多次向護士反應眼球有間斷性淌水現象,護士臺答覆屬於手術後正常現象,沒有出去任何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患者楊XX單方面的陳述,在病歷中並無記載,也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本代理人認爲,鑑定書僅依據患者單方面的陳述就認爲醫院未對患者切口滲漏盡早進行處理,鑑定依據不足。

4、對患者出院時晶體是否脫落的問題

患者楊XX在出院時晶體是否已經脫落?是本案的一個重要事實,透過對鑑定人的質詢,鑑定人表示,不能得出楊XX在出院時人工晶體已經脫落的結論。

我們注意到,在住院病歷出院診斷中爲右眼白內障已治癒,如果出院時晶體已經脫落,怎麼可能會白內障已治癒,由此可推知楊XX在出院時晶體沒有脫落或者至少沒有脫落的概率是比脫落的概率要大的。所以,楊XX晶體脫落可能是出院之後脫落的,與醫院的治療行爲不能得出必然的因果關係。

(二)原告提出賠償治療費¥11,185.14元的代理意見

11,185.14元實際上是患者支付給眼科醫院的醫藥費,而醫藥費的本質是對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一個對價,該對價是指只要醫院提供了相應的服務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而不是指提供診療服務並且治癒後才支付該筆費用,所以楊XX所謂的返還治療費的邏輯就是把我的白內障治好了,我就支付治療費,沒有治好,就不支付該部分費用。這種邏輯不僅不符合醫療原則及規範,而且對醫院也顯失公平。

其次,原告的所謂賠償醫療費的觀點也不能成立,所謂賠償醫療費,只能建立在加害被害人後,被害人爲治癒傷病所支出費用。而在本案中我們會發現,原告的初次就醫所支出的醫療費並不是醫院給患者造成的傷害引起的,而是由患者本身的健康原因引起的,換言之,無論原告是否能治癒,醫療費都會必然發生,因此要求醫院返還醫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三)對鑑定意見書中後續治療費¥15000的代理意見

雲鼎[2013]臨鑑字第1159號鑑定意見書對楊XX後期治療費評估爲¥15000,該鑑定只是一個結論性意見,不能使被告信服,沒有說明該結論所得出的依據及明細,雖然鑑定人稱該鑑定爲雲鼎[2012]醫鑑字第815號的補充鑑定,事實及理由在該份鑑定書中已經陳述,但該鑑定意見書與後期治療費沒有必然聯繫,本律師對該結論仍有異議。

(四)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代理意見

根據《雲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1.損害後果較輕的,受害人經治療恢復醫療健康,沒有構成傷殘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必要的營養費等直接損失。損害後果嚴重並造成傷殘、死亡的,除上述賠償外,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的規定,要賠償精神撫慰金的前提是損害後果嚴重並造成傷殘、死亡的,但在本案中楊XX既沒有傷殘,也沒有死亡,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於情於理都不符合相關規定。

因此,本案中,昆明XXXX醫院雖有某些不符合醫療原則及規範的診療行爲,但醫院的診療行爲與楊XX晶體脫落沒有必然聯繫,也正因爲如此,考慮到醫院在某些方面的不規範行爲,所以對楊XX後期治療費在合理的基礎上是願意與楊XX共同承擔的,只是對責任份額承擔多少的問題。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也就意味着醫療糾紛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透過法律解決,涉及的法律程序比較多,法律的專業性很強,請律師幫助自己解決糾紛問題也是很明智的,可以減少自己精力的消耗。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