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放棄撫養權

離婚父母放棄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父母都放棄撫養權

法律上沒有“自動放棄撫養權”一說。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實踐中,撫養是指父母對孩子照顧生活、學習的職責,更多的體現的是物質上的職責。 另外一撫養權相關的概念是“監護權”,監護權不僅僅是父母有,法律有規定的機關或者其他人員也有。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因爲,只要是父母,對孩子就有撫養的義務,孩子的成長當然需要物質的支撐,因此,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只是,在實踐當中,撫養權的體現方式不一樣,比如在離婚案件中,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僅要支付金錢,同時還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勞動;不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