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除名糾紛

合夥協議除名糾紛
哪些情形下可將合夥人除名

合夥人是可以被除名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