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請問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一、概念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有公司委派到其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如承包國有企業),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二、罪與非罪的認定 1、 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情節較輕,一般應視爲一般違法行爲,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 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 三、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