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新的刑法規定,貪污罪主體的規定有五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貪污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