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主體的認定

貪污罪主體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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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主體的認定應如何進行?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及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