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那麼關於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的區別是什麼,這是大家所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的區別,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在構成要件上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爲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爲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爲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爲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爲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爲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爲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爲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爲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範圍上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在責任方式上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在上文中小編爲大家帶來了關於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的區別,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事務上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