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侵權和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侵權和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侵權和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在構成要件上

我國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爲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爲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爲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爲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爲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爲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爲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爲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爲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其構成要件。

2、在賠償範圍上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在責任方式上

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4、在免責條件上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5、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二、合同違約的損失賠償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爲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爲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爲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爲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爲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爲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爲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綜上所述,合同侵權和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上文已經進行詳盡的說明了,合同違約責任一般用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