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雙方當事人如果簽訂了某項合同,爲了今後矛盾的有效解決,一般都會對該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嚴格的規定,當然,一些人還會要求違約方對物品的損害進行賠償。那麼,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一、損害賠償與實際損失的區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

2、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3、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儘管透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二、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合同主體雙方明確的規定的救濟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受損方的權利利益。當然,如果要進行損害賠償,主張方要對自己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舉證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