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能並用麼

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能並用,但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違約金能與損失賠償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並用的,例如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不足以支付實際損失時,可以透過支付算是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但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能並用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