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賠償損失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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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如何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



    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爲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爲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爲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爲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爲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爲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爲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



    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爲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於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範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爲標的物滅失、爲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爲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在合同適當履行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爲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於約定損害賠償;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爲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爲條件)。



    違約情形一旦發生無疑會給遵守合約的一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爲了彌補並且也爲了防止損失擴大,是必須得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懲罰性的賠償金的,若是對方一次性沒有能力全額支付,那麼其也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