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期限
不定期商鋪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私自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與他人私換房屋的;


(3)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


(5)承租人故意損壞房屋的;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裝修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的;


(8)雙方爲不定期租賃的。


(二)對於承租方,若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或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存在重大毀損,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拒不維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購置房屋,確實無須再繼續租賃的;


(4)雙方爲不定期租賃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無論是法定還是約定的,出租人或是承租人都應向對方明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最好是書面的通知。如雙方均同意解除,並就解除條件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口頭或是書面達成解除協議,合同即告正式終止。如雙方就解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享有單方解除權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告終止。


民事主體在建立租賃關係時,是可以簽署不定期類型的合同的,對於此種雙方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會解除的不定期租賃關係,任何一方在不想繼續租賃關係時,都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自己的想法,一旦雙方達成一致,租賃關係就會自然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