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臨時工妨害公務

城管臨時工妨害公務
臨時工

臨時工也稱“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勞動者透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爲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我國相關的臨時工在辦理辭職時,應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相關辦理。相關的臨時工應積極的向上級主管進行申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的用人單位應對這類人的辭職進行相關的辦理,確保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