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我們可以看的出來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權利保護還是很有保障的,一方面,它斷絕了企業想單方面的解除合同的任何非法理由,如果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去有關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再嚴重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對企業的非法行爲進行控訴,來維護的合法權利,而企業在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上,必須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