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擴大行政賠償範圍

不宜擴大行政賠償範圍
行政賠償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