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證勞動合同

掛靠證勞動合同
如何認定掛靠行爲?是否構成勞動合同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爲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爲確保管理費收取爲目的的出借帳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係,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係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採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採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從上面看來,掛靠執業資質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問題廣大網友們心中應該有自己的答案。透過取得執業資格證,企業與持有資格證的人具有簽訂合同,是具有勞動關係的。因此,兩者已是僱傭關係。期間不一定需要勞動付出纔有相應的工資,因爲相關證書具有掛證工資。相信廣大網友能夠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