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減少案例

撫養費減少案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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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的反訴有哪些條件

撫養費減少案例 第2張


  

民事訴訟當中,被告針對本訴的原告,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這就是反訴。針對減少撫養費的反訴,大家知道要具備哪些條件嗎?律師365小編蒐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介紹。


  一、減少撫養費的反訴有哪些條件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爲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爲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二、反訴有哪些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爲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爲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纔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減少撫養費的反訴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行,當事人一定要注意這些條件,如果不滿足的話,那麼就不能提起反訴,只能單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365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