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原被告

執行異議之訴的原被告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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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的原被告

案外人有異議的,爲原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爲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爲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爲第三人。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六)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七)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