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加罰情形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加罰情形
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計算監察辦案時限:


1、依法必須以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


2、投訴人無法聯繫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辦案中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繫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案件辦理。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