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物質損害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物質損害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爲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爲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爲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爲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爲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