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財產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我大伯想知道財產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財產保險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因一定事由出現而歸於消滅。引起財產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   1.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這是保險合同終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險合同不論長期或短期,凡保險單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保險單到期的續保不是原合同的繼續,而是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成立。   2.因履行而終止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被保險人的某一保險財產遭遇火災被焚燬,保險賠款已達到全部保險金額,保險合同即終止效力。   3.囚合同解除而終止   保險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較爲常見的一類原因。(詳見本節“保險合同的解除”)4.囚保險標的轉讓而終止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轉讓須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批改同意後,保單才繼續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轉讓之日起,保險合同自動終止效力。   5,因行使終止權而終止   根據《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