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原因是什麼

合同終止原因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有七種情形,系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
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合同終止會引起以下法律後果: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