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決定書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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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決定書內容結構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和第113條。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存根聯作爲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於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的機關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