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是否適用於質物的交付

佔有改定是否適用於質物的交付
佔有改定是否適用於質物的交付
佔有改定不適用於質押權,交付作爲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

創設質權的行爲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