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時間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時間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實行標準工資制度的,應該至少按月支付。如果經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而用人單位在合理催告的期限內未支付或者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即可援引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