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合同的附義務

關於贈與合同的附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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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贈與合同

所謂附要求贈與,是指當事人對贈與做法設定肯定的要求,把要求的成就與否作爲贈與做法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在附要求的贈與中,要求的成就與否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當要求尚未成就時,贈與的權利義務雖已確定,但效力卻處於未定狀態。而附義務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肯定的要求,使受贈人負擔肯定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奏效;但如果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例如:如:張三對李四說: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將一套紅木傢俱贈送給你。又說:我要將300冊藏書贈送給你,但你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否則我就有權要回。那麼前者是附要求的贈與合同,後者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