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選舉權

無期徒刑選舉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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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有選舉權嗎

《刑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判無期徒刑的人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然沒有選舉權;

選舉權是政治權利的一種,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要看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如果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選舉權,如果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選舉權。